富春环保: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增补董事的公告-环球即时看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3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资料图)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的事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日收到
公司非独立董事陈翔先生、刘琪先生和汤观鑫先生的辞职报告。陈翔先生因个人原因,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琪先生因工
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汤观鑫先生因工作调
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翔先生、刘琪先生和汤观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陈翔先生、刘琪先生和汤观鑫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
事会对陈翔先生、刘琪先生和汤观鑫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
感谢!
陈翔先生、刘琪先生、汤观鑫先生辞职后公司董事会人数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8 条规
定,上述人员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
行。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二、增补公司董事的事项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提名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昆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董事会同意将增补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吴震林先生还将担任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
昆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蔡翘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助
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济师、企管部部长,南昌市金振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 任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海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
蔡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了担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与持有公司
系。蔡翘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吴震林先生:199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历
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
主管。现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吴震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蔡翘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黄永昆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历
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ERP 实施顾问,江西大道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部
长助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现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部长助理。
黄永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蔡翘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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